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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理想”同名汽車貼膜店被索賠120萬,老板自稱10年前已開始使用

來源:紅星新聞2023-07-24 1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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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齊魯壹點報道,山東臨沂從事汽車貼膜業務的“臨沂新理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近日被理想汽車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起訴索賠共計120萬元。

7月21日,該店老板朱裕昊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小名就叫“理想”,而汽車貼膜店從2012年剛成立時就叫“理想汽車裝飾”,如今叫“理想汽車貼膜工廠”,一直以來沿用的都是“理想”,“我們家是做貼膜的,實在想不明白怎么就給他造成了100多萬的損失?”

▲朱裕昊的“理想汽車貼膜工廠”

同日,理想汽車方面表示,目前該案件正提交法院走審理流程,“相信法院會在查證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公允判決。”

律師認為,若商標使用在先,需要提供證明包括在當地已有一定影響力。實踐中,法院如判定朱先生有權繼續使用的同時,可能會要求朱先生附加適當區別標識,以保護注冊方的合法利益。

商標糾紛:

一汽車貼膜店被索賠120萬

理想汽車:法院正審理

據朱裕昊介紹,今年6月,他的手機收到一封訴訟文書短信。此后他又收到一封民事起訴狀,顯示原告方為北京車和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想。

根據該民事起訴狀,朱裕昊名下公司名稱中的“理想”二字,系原告第30727125號“理想”注冊商標,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在店面門頭、店內裝潢及短視頻平臺上繼續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企業標識,更改企業名稱,且更改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理想”文字。此外,被告需在當地媒體登報道歉30天,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費用20萬元(暫計)。

▲朱裕昊提供的相關民事起訴狀(部分截圖)

對于“理想汽車”120萬元的賠償要求,朱裕昊感到不解。“我們不是同一賽道,他賣他的車,我貼我的膜,我能給他造成啥損失?”據其介紹,他小名就叫“理想”,叫了30多年,“從我2012年開始開店,店名就叫‘理想汽車裝飾’,那時候理想汽車還沒出來呢。”

朱裕昊稱,2022年,他的店鋪成規模后正式登記注冊為“臨沂理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一個月后更名為“臨沂新理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2023年3月,在進行店面裝修時,更名為“理想汽車貼膜工廠”,“可以說,我的店一直以來沿用的都是‘理想’。”

朱裕昊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他已將相關證據和訴求移交律師處理,正等待開庭后法院給出判決。截至發稿前,其暫未向記者出示相關證據。

天眼查顯示,原告北京車和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理想汽車”的主公司,創立于2015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公告顯示,北京車和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申請第30727125號“理想”注冊商標,分類為12-運輸工具,專用權期自2020年5月28日至2030年5月27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公告

據澎湃新聞報道,7月21日,針對網傳“理想汽車起訴小店侵害商標權,而店鋪老板自稱小名叫理想”一事,理想汽車方面回應稱,目前該案件正在提交法院走審理流程當中,“相信法院會在查證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公允判決。”

律師解讀:

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響力不構成侵權

可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事實如果真如朱裕昊所稱,其在理想汽車商標注冊前已在店面使用“理想”二字多年,那么是否構成侵權呢?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介紹,如果被侵權人商標是馳名商標、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則根據《商標法》規定,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此案中,在“理想汽車”品牌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朱先生就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連續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在注冊商標被授權后,仍可以繼續在原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因此在先使用不構成侵權。如果使用者中斷在先使用,在他人申請注冊商標以后,繼續使用的,這種情況下屬于侵犯他人商標權。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商標法》第59條明確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類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顧名思義,在先使用人不構成侵權,享有繼續使用該商標的前提是——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在當地已有一定影響力。”趙良善稱,因此,朱先生需舉證證明其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比如一些宣傳、數據、證人證言、銷量、群眾傳頌度等。如朱先生所列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則不得繼續使用該商標。實踐中,法院如判定朱先生有權繼續使用的同時,可能會要求朱先生附加適當的區別標識,以保護注冊方的合法利益。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國家知識產權局2022年12月發布了《關于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如何避免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指引》一文。文章介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此處“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享有并合法存續的權利或者權益,包括字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地理標志、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包裝、裝潢以及應予保護的其他合法在先權益。

如何避免二者之間的沖突?國家知識產權局文章指出,市場主體在申請注冊與使用商標時,應當避免“囤商標”“傍名牌”“搭便車”“蹭熱點”等不當注冊及使用行為。此外,市場主體在申請注冊與使用商標時,應當主動避讓與他人在先權利相同或近似的標志,避免對他人在先權利造成損害。在申請注冊或者使用商標之前,應當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可通過互聯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及分析系統等方式對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進行充分檢索查詢,以確認相關標志不與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相沖突。

此外,有網友質疑理想汽車因商標糾紛索賠120萬是否合理?付建律師介紹,一般而言,被侵權人的索賠是否正當,應當從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所得利潤綜合確定。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侵犯商標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可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

趙良善律師提醒,商標是權利保護方式,尤其是經營過程中,商標非常重要,“建議各權利人增強法律意識,盡早注冊商標,免得被訴侵權,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文章關鍵詞:&ldquo,&rdquo,商標,理想,使用 責編: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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